杭州网讯 8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专题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
记者从市住保房管局的政策解读会上了解到,《若干意见》针对征收工作具体程序性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两方面,特别是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补偿、直管公房住宅调产安置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
其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方面,就有三大亮点。
明确了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若干意见》明确了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被征收房屋30平方米(以下均为建筑面积),若其按房屋价值折算可产权调换安置35平方米,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即48-35)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同时,对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为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对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举例来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不超过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为35平方米,实际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48-3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其余12(60-48)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该安置房屋60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调整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省征收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五,具体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合杭州市原补偿标准,现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
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其中,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从原先房屋评估价值的4%提高到5%,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由4个月提高到15个月,大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
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若干意见》对“住改非”补助依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综合现行各区一般补偿标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例如,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产权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2万元,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则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为:40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20%=16万元。
也就是说,“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将得到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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