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管理。
根据下发的《暂行办法》,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按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分为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4类企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等8类企业。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不限。
《暂行办法》指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杭政〔2007〕8号、杭政办〔2009〕15号及其他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四项:一是企业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二是企业主营产业、产品必须符合当年度《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三是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四是在杭州市以外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在杭州市区以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
《暂行办法》同时公布了杭州市现代农业总部企业、现代工业总部企业、旅游业总部企业、信息服务业总部企业、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总部企业、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和文化创意总部企业等十一类企业认定所需满足的必要(特定)条件。
现代总部企业的认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必要(特定)条件。申报认定的企业,需向属地区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企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杭州市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本站记者 强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