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今后,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他区级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通知》对奖励政策涉及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也作出说明:“奖励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的,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各园区、功能区、基地的考核性、示范性、荣誉(称号)性奖励,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属“园中园”、“一园多区多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1年内最多享受1项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除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同一项奖励政策,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经市政府批准对企业进行荣誉性、示范性奖励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他对企业的各种奖励,按第一条规定的资助比例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有的奖励政策可暂时保留现有的资金安排方式;新出台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时,应对奖励政策从严控制,确需出台奖励政策的,必须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奖励政策。”
《通知》要求,“为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从2011年起取消下划市级企业过渡期,一律按区级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通知》还要求,“按规定需各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在企业上报项目资助和奖励时,各区、县(市)须承诺和落实财政配套资金。”
据悉,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市出台并调整了针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了市级财政的扶持力度,调动了各区、县(市)的积极性。《通知》的出台为新形势下统一全市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区、县(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