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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10年11月14日 15:24:47 星期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通过积极引导,使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10%以上,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规范设置投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引导。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十二五”各行业发展规划时,一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子规划,明确行业引入民间资本的范围、机制、项目、方式和相关政策。
  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支持民间资本以BT (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移交)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对已运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五、扩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政府各部门所需的项目管理、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各种服务性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市场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六、完善民间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政策。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采取相同的供地政策。
  七、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项目用地、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民间资本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加快传统特色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综合体以及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大型商贸、旅游、会展、物流基地等项目;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向电子商务、物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领域,形成产业集群。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信托公司的增资扩股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组建设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投资组建保险代理、金融投资咨询、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学前教育、高校教育、成人业余培训类教育等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展览馆和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育中介、体育培训等项目。
  十一、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民营企业研发的首台(套)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试用或应用,以利于其完善产品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开拓力;首台(套)产品对外中标的,按中标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继续加强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对接,积极创新对民间投资的授信、审贷、还款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扩大授信期限,确保民间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三、扩大民间投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形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债权等各类基金,逐步使股权投资资本的总规模扩大至50亿元并涵盖杭州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进一步推进产权交易所发展,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
  十四、健全民间投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反担保模式和担保品种,积极探索和推广知识产权、订单、股权、期权、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应收账款担保和政策性拨款预担保等融资担保特色产品,发展网络联保等创新业务,增加适应民间投资的贷款抵押品种。建立融资担保物权抵押登记机构,为有价资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家信用担保机制。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民间投资的力度。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扶持民间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等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
  十六、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十七、简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备案、核准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十八、完善对民间投资的信息服务。建立民间投资信息网站,统一、及时发布各类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产权交易和股权招募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有助于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的信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加强其与政府的沟通和对行业的指导。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将一般加工制造业转移至其他地区,保留总部及研发、销售部门,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拓展国外市场,改善民间对外投资的政府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
  本意见所称民间投资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指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通过积极引导,使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10%以上,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规范设置投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引导。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十二五”各行业发展规划时,一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子规划,明确行业引入民间资本的范围、机制、项目、方式和相关政策。

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支持民间资本以BT (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移交)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对已运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五、扩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政府各部门所需的项目管理、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各种服务性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市场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六、完善民间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政策。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采取相同的供地政策。

七、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项目用地、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民间资本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加快传统特色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综合体以及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大型商贸、旅游、会展、物流基地等项目;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向电子商务、物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领域,形成产业集群。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信托公司的增资扩股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组建设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投资组建保险代理、金融投资咨询、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学前教育、高校教育、成人业余培训类教育等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展览馆和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育中介、体育培训等项目。

十一、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民营企业研发的首台(套)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试用或应用,以利于其完善产品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开拓力;首台(套)产品对外中标的,按中标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继续加强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对接,积极创新对民间投资的授信、审贷、还款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扩大授信期限,确保民间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三、扩大民间投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形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债权等各类基金,逐步使股权投资资本的总规模扩大至50亿元并涵盖杭州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进一步推进产权交易所发展,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

十四、健全民间投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反担保模式和担保品种,积极探索和推广知识产权、订单、股权、期权、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应收账款担保和政策性拨款预担保等融资担保特色产品,发展网络联保等创新业务,增加适应民间投资的贷款抵押品种。建立融资担保物权抵押登记机构,为有价资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家信用担保机制。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民间投资的力度。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扶持民间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等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

十六、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十七、简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备案、核准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十八、完善对民间投资的信息服务。建立民间投资信息网站,统一、及时发布各类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产权交易和股权招募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有助于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的信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加强其与政府的沟通和对行业的指导。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将一般加工制造业转移至其他地区,保留总部及研发、销售部门,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拓展国外市场,改善民间对外投资的政府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

本意见所称民间投资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指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来源:中国杭州 作者:中国杭州 编辑:郭媛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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