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通知》指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通知》明确了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报价格且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应在3个月内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系统录入手续。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后,在杭州价格网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开发企业标示的价格应一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按规定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防智能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可以有偿转让的停车泊位除外。
《通知》要求,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明确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通知》进一步加大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明确了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五)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六)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