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规范杭州做地主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日前,杭州下发了《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涉及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等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接受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对市本级做地主体进行财务监管、对区级做地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工作;发改、国资、国土资源、审计、人民银行、城乡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做地主体的监管工作,并加强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办法》要求,要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地主体财务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要建立做地主体资料报送制度,每月报送财务报表和反映账户信息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地块(宗地)收支情况等的资料;要建立做地主体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备案制度,发生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须按照“一事一报备”的要求将决策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做地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纳入财务监管范围的做地主体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报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财政部门在财务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做地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在财务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诬告、打击报复和做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监管工作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财务监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