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原则
1、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实行油运价格挂钩联动,运价随着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
2、油运价格联动增加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营运带来的成本增加因素,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的相对稳定。
4、便于操作,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方式
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运价。
三、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代表品确定为93号汽油。当93号汽油价格超过每升8.10元(含),持续15天以上,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客运出租汽车可收取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当93号汽油价格超过每升9.10元(含),持续15天以上,经批准可再加收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当93号汽油价格回落至上述相应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2、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与财政临时性油价补贴措施相衔接。93号汽油价格在每升6.31元(含)至8.10元之间,由财政按实补贴;当93号汽油价格超过油运价格联动点,而燃油附加费尚未实施时,出租汽车司机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继续通过财政临时性油价补贴予以化解。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后,除用于消化油价增支外,其余部分抵减财政补贴。
3、燃油附加费实施前,市物价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告;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4、鉴于电动客运出租汽车使用的是电能,因此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政策不适用电动客运出租汽车。
四、新的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6〕14号)中有关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相应停止。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杭价费〔2007〕231号杭交复〔2007〕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杭价费〔2009〕107号杭交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