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频道首页   网上服务   热点热议    问计于民    新闻发布    民生恳谈    记者出击    政策库   使用帮助  频道简介
  所在位置: 杭网议事厅>记者出击
 
业主质疑楼盘质量投诉 遭遇开发商拒绝交房
hwyst.hangzhou.com.cn  2010年01月07日 18:31:54 星期四

 在杭州网维权记者的介入下,连续两天,先生主动去开发商的售楼部沟通此事。7号上午,开发商的董事长、工程筹建部经理、销售部经理、物业经理和刘先生及本网维权记者坐到了一起,专门召开了沟通会,就此事开诚布公地进行了协商。

 

开发商主要负责人和媒体人员及业主在沟通会现场

   先生一开场就表示,这是他人生首次置业,而且将用来当婚房,他非常希望能够顺利拿到这套房子。正是因为很重视这套房子,他才会特别地关注。先生坦言,当他发现裂缝的时候,在房子施工时间段内,匆忙将这段视频发到网上的确不妥。先生称,他对自己的投诉行业给开发商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并再次吐露了希望顺利拿房的心声。

   开发商的负责人说,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投诉的权利。但投诉也要讲证据,施工期间的房子出现裂缝,这样的情况在任何楼盘都可能碰到,而且这也是正常和允许存在的。如果业主是在交房时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绝不会对先生所持有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位负责人称,因为先生在投诉期间,多次说到工程的质量问题,而这些说法缺乏证据和事实支撑,是“莫须有”的投诉。加上先生的投诉密度很高,给公司的声誉和日常工作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即便如此,开发商在收房当初还是给先生发出了收房通知书,但是收房当天先生却带着媒体记者去现场质疑房子的质量,这让人无法忍受。到了最后退房一说,开发商称实属“自卫反击”。

开发商同时也表示,作出让先生退房的决定实属无奈,是业主多次表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为了消除业主不敢入住的心理,不得以才作出让他退房的决定。如今,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发商还是愿意将房屋交给先生的。

  经过充分沟通,开发商接受了先生的道歉,并从买房和交房过程工作人员可能出现不妥当的态度和语言向刘先生致歉,并当场写下致歉书。开发商承诺,既然先生已致歉,愿意消除不良的影响,公司将承诺在春节之前给予交房。

  先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插话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刘先生明天就能拿到期盼已久的新房钥匙了,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拿自己房子的钥匙会这么难,不管刘先生之前对房子质量问题的质疑是否妥当,从法律的角度说:开发商都不应该把钥匙扣下,不把房子交给业主。至于业主对开发商造成很坏的影响,开发商完全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希望今后类似的事件不要在发生了。

   杭州网记者也在此告诫业主,维权一定要在拿到自己的产品后,如果有问题在讨说法,千万不可操之过急。从刘江峰事件来看,最后伤害的是双方,给自己的工作、生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好在经过杭州网等多家媒体的协调,此次事件结果还是让双方满意的。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钱炜 李威 编辑:严勤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杭网议事厅动态
·“杭网议事厅”受到网友追捧
·开通至今“杭网议事厅”点击量超180万
·“杭网议事厅可成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平台”
·杭网议事厅开通首日:百姓的声音很畅达
·杭网议事厅网络频道2009年12月30日上线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杭州日报南大楼518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邮编:310041
邮箱:hwyst@sina.com
热线:85052222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60221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金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