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小区业主和物业也算是商家和顾客的关系了,作为为业主服务的保安,动手打了“上帝”的业主,为此,谭某付出了7个月牢狱之灾的代价。
谭某是河南省潢川县人,只有初中文化。2007年七八月左右,谭某在余杭区良渚镇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找了份保安的工作。因为工作出色,十多天后,谭某被提拔为保安队的领班,分管八九个保安。
当时,小区的业主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不满,经常在小区内贴大字报,发传单,内容说小区物业是非法的,业主在很多方面对物业不满意。
在谭某工作的这几个月里,业主不但物业费一分也没交,对他们的工作也有诸多不满,还经常能听到业主骂他们保安是狗,谭某和他的队员受了不少的气。
10月5日晚上7点多,有几个业主在小区东大门处挂起了横幅,“坚决抵制不合法收费”。8点,正是保安白班和夜班在东大门的保安室门口交接班的时间。
接班时,谭某让保安们去把业主挂的横幅摘下来,并示意保安如遇到业主阻拦可以动手。在摘横幅的过程中,几个业主过来阻止,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拉扯起来。彼此互不相让,拉扯的肢体动作也慢慢变大,最后双方动手打了起来。
期间,其中几名保安围住被害人顾某对其头部及其他身体部位拳打脚踢,并一度将顾某打倒在地。没几分钟后,双方都停了下来,聚集的业主也越来越多。谭某怕被业主打,就偷偷跑到了物业公司的二楼,趁人不注意的时候溜走,从此再也没有回去过。
十多分钟后,民警赶到,将受伤的业主带往医院治疗。被害人顾某左耳部受伤,经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的伤势为轻伤。
2009年8月,谭某想重新找份工作,需要用身份证,而自己的二代身份证被派出所扣押,原本的身份证丢失,无奈之下,12月初,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0年8月10日,余杭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谭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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