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网议事厅接到市民吴先生反映:他说自己是淳安县千岛湖镇云村石夫岭的村民,就在上个月,妻子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由于是早产,其中一名女婴情况不太好,体重也偏低,在院方的建议下,当天就为女儿注射了一针固尔舒(价值6000多元),注射后女儿的情况的确好了一些。1月13日15:30左右,院方通知他要为该女儿做磁共振,后来告知女儿一切正常,但还需要继续监护(家长不得陪护),所以他们一家就暂时返回了千岛湖家中。可没想到1月14日早上9:38分,吴先生接到医院电话说女儿病情恶化,他和爱人急忙赶到医院后,女儿已经没了。
吴先生对女儿的死因提出了两点疑问:
在这起事件中,吴先生对院方提出了亮点质疑:
第一,医院说吴先生1月14日9:30分已在病危通知书上签过字,但实际上其是9:38分接到医院电话通知的,吴先生认为医生篡改病历;
第二,吴先生怀疑是医院在给女儿做磁共振时使用的镇静剂(水合氯醛)过量,而导致女婴情况恶化,希望医院给个说法。
针对吴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赶到市一医院医务科核实。医务科贾建义主任知道记者的来意后,叫来了当时接诊吴先生的主治医生和科室领导。
据主治医生回忆,当时吴先生的爱人产检结果是“前置胎盘、疤痕子宫、双胎妊娠”,最后是剖腹产的,女儿33周多1天出生,属于早产,出生后马上转送了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
当时的入院诊断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呼吸衰竭,有呼吸暂停、窒息现象,低出生体重高危儿童。入院后就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治疗,当时病情有所好转,出生后的第4天撤离了呼吸机。
当时因为头颅超声显示:孩子双侧脑室出血,需要进一步做头颅核磁共振检查,明确脑实质是不是出现了病变;出生后第12天白天,在病情稳定情况下,医生为孩子口服10%水合氯醛60mg做头颅磁共振,返回病房后生命体征正常,并继续监测生命体征。
根据护士的值班记录:晚上21点多呕吐1次,医生马上对她进行了便常规、便培养、血气分析、急诊生化、血常规+CRP等检查,及时对症处理,治疗后病情稳定。
第二天的8:40左右,孩子的病情开始恶化,当班医生给予了积极抢救,并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由于吴先生当时在老家淳安,9点多的时候医生电话告知了吴先生,并书写病危通知书,医生签字并记录医生书写时间,等待家长来院。
下午吴先生到医院后,医生当面告知了孩子的病情,吴先生也在上午已写好的病危通知书上签了字。14:10,吴先生夫妻签字放弃一切治疗后孩子死亡。
针对吴先生提出的两点疑问,医务科做出了解释:
第一、吴先生所指的磁共振使用的水合氯醛并没有过量。按照该药品说明书儿童用量为40—60mg/kg或遵医嘱,女孩出生体重为1.93kg,而当日所用总剂量为60mg,远远低于上限剂量;
第二、吴先生所怀疑的医生篡改病历,家属签字的病危通知书上的时间,是当日上午电话通知家属病危时的时间,因为家属接到电话后下午才赶到医院签字,本能的误以为这份病危通知单的落款时间为当日下午。记者也见到了这份签有吴先生姓名的病危通知单,上面未见有任何修改或涂抹过的痕迹。
医院方面表示,孩子住院时的情况就已经非常“凶险”,况且在吴先生女儿的整个医疗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当班医生出现处理不当或者失误的情况,所以不应该对女婴的死亡承担责任。
到底医院用药是否过量,记者又咨询了省内几家大医院的儿科、放射科的专家,几位专家在了解了女婴的体重和用药情况后,都表示并没有超出该药品的使用标准,属于正常范围。
吴先生希望医院方能够做出适当的赔偿,院方则认为医疗过程中并无过失。鉴于双方对此医疗过程和结果存在较大分歧,记者建议通过医疗鉴定或诉讼途径明确责任,以公平、公正处理这个事件,市一医院方面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