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以营利为目的,在车站强行拉客或者超越规定的范围接客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车站、列车上售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强行乞讨、强迫旅客购物、以代为旅客购买车票、搬运、托运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劳务为名强行索取钱财的;
(四)携带、托运或者寄存行李物品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站、上车的;
(五)违反规定在车站、列车内携带污染环境、威胁人货安全的物品的;
(六)在车站内、列车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广告、散发非法宣传物品的;
(七)在列车上霸座、卖座的;
(八)擅自进入铁路站存旅客列车上住宿、休闲、生火取暖的;
(九)车辆或者行人通过铁路道口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或者在道口栏木关闭后强行通过道口的;
(十)机动车辆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在道口两侧20米内掉头、倒车、超车或者在道口两侧停止线内停车的;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或者使用铁路安全防护设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