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车位分布图
开发商做的易拉宝,申明车库产权属于他们。
一期业主的房产证,附记上印有:XX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总层数含地下一层(XX为业主姓名)。
问题由来已久 根源在地下车库产权归谁
记者了解到,今天发生这样的事情,其根本原因还是地下车库产权的归属问题引起的。
车库做为配套和人防设施一起交付,分为一期和二期。而有产权归属问题争议的是一期部分,在一期业主的房产证附记上有这样一句话:XX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总层数含地下一层(XX为业主姓名)。就是根据这句话,一期的业主认为“地下一层”的产权业主共有。
而小区的开发商,中南房产公司则认为地下车库的产权理应归于开发商。中南房产张总表示:“一期业主房产证上所写的地下一层指的是地下自行车库,并不包含机动车库。我们现在对车库剩余未出售车位的销售,出租行为都是合法的。”
他们也拿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双发提供的证据又能不能证明产权所有呢,记者电话询问了杭州市房管局。
工作人员张先生说:“一般来说,房产证上所写的‘含地下一层’,只是对该房产所在楼的整体描述,并没有申明归属权的作用。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看到房产证上的详细公用面积,业主购买面积等具体描述才能认定。”
而业主也认为:房产证是05年取得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房产证早于《物权法》,所以不应该以它为准。
车库使用问题由来已久,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新问题。
2005年,湖墅嘉园交付使用。
2006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地面车位逐渐不够用。在怡华物业的管理下,一部分车开始停往地下车库。
2007年,开发商有意进一步管理地下车库,业主们成立了业委会与之交涉。
2009年3月,开发商明确地下车库新政:一二期车库全部收回,重新分配。当时业主就依据房产证上附记中“总层数含地下一层”这句话认为开发商无权收回车库。当年双方也发生了不小的冲突,直至部分业主和开发商中南房产对簿公堂,最后庭外协商。
之后地下车库一期中的未出售车位,一直作为路面车位的补充。共同作为小区公共车位,实行先到先停原则。由怡华物业统一管理,业主每月缴纳100元停车管理费用。
今年5月22日,中南房产旗下的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渝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委托协议》,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所写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