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我市新的积极就业政策正式实施,在之后的实际操作审批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针对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享受首月如何确定等问题,杭州市就业部门予以了明确。 协议期限内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 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 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须先申报灵活就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提出享受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放弃,但是到底从签了协议的当月开始享受还是从缴纳社保费的当月开始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呢? 现在,杭州市就业部门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对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每次均以协议期限内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 持有不同版本援助证的人员 享受补贴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 针对四种不同的情况,享受补贴的起始时间这样确定: 1.如果是以06版《援助证》换领09版《援助证》的人员尚未享受过2009年6月以前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其领取营业证照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完税凭证两项手续齐备的首月就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其中已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其再就业期不再与第二轮政策和就业新政政策享受期限关联)。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但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且2009年7月份以后仍在正常持续经营的则以2009年7月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 2.如果以03版《援助证》直接换领09版《援助证》的人员,申请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只要是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持续经营,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的,就可以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政策。 3.先领出营业执照后再领出《援助证》的人员中,属于换领09 版《援助证》的,第一次来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允许凭该证给予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政策。 4.如果是新领09版《援助证》的人员,申请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以其领取营业证照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再次申请享受补贴的,应与上次享受期限连续。无法与上次接续的,以再次领取的营业证照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 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起始时间这样规定 1.如果是以06版《援助证》换领09版《援助证》人员尚未享受的2009年6月以前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其办理录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月工资三项手续资料齐备的首月即为享受补贴的首月。但如果手续、资料不齐备的,就只能享受2009年7月之后的政策,同时需要2009年7月以后仍在招用并符合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就业新政条件的人员。 2.如果是以03版《援助证》直接换领09版《援助证》的人员申请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符合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政策。 3.对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早于领取《援助证》的人员中,属于换领09 版《援助证》的,如果是第一次来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允许凭该证给予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政策。 4.新领09版《援助证》人员享受2009年7月以后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起始时间,是以实际就业后的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以后每次继续申请享受同一人员的补贴,须与上次享受期限连续。用人单位不能中断为招用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先补缴,不补缴不能享受补贴。中断原因属于再就业的情况则允许享受补贴。 5.如果是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单位增加提供《劳动合同》等资料,以《劳动合同》期限内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作为享受补贴的首月。 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劳动保障部门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