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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5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2010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按照18%确定。
因缴费基数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以月缴费基数按2010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选择为例,参保人员实际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0650÷12×80%×18%=36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