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吸烟规定及罚则 |
杭州网专题聚焦 2010年02月24日 16:06:39 星期三 杭州网 |
《条例》第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条例》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作者: 编辑:周曦 |
议事厅首页 | 网上服务 | 热点热议 | 问计于民 | 新闻发布 | 民生恳谈 | 记者出击 | 政策库 | 使用帮助 | 频道简介 |
|
|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策划/编辑: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