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经营、未成年人禁止吸烟规定 |
杭州网专题聚焦 2010年02月24日 16:11:50 星期三 杭州网 |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
作者: 编辑: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