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控烟管理职责及罚则 |
杭州网专题聚焦 2010年02月24日 16:09:42 星期三 杭州网 |
《条例》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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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