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因此,以项目建设需要为由,在运河堤岸搭设临时码头,已属禁止行为。而依据该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规定;以及第九条:“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的规定”看,杭州市在对运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中也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为保护杭州运河两岸的景观建设和堤岸两侧人民的安康,以及严格遵守法律,我们特向市长建议:
1、要求禁止在运河两岸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禁止建设“临时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
2、对 “要求同意建设临时码头的申请”,按下列方式处理:对水行政部门已受理、未作出批复的不再予以批复:对水行政部门已作出预同意批复,但其他绿化等相关部门尚未批复的,停止批复;对已批复但临时码头尚未建设的,停止建设;对已在运河堤岸搭设的临时码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安全防护,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求建设单位尽快拆除并回复原状。
上述意见,望市长在百忙中予以关注,从加强堤防、做好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出发,同意我们的意见,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保护运河景观及堤岸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