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于2001年6月颁发、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在人行道盲道的上口与下口,必须设置提示盲道,单位的出入口,须建设缘石坡道,它的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否则,视残者至此将无法行走。
通观各大城市盲道的设置情况与实际使用功能,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形同虚设。由于道路交通车辆拥挤与人口剧增,不少道路的非机动车道成了法定的或非法定的停车道,于是,人行道成了非机动车道;甚至有不少道路的人行道,日夜都兼做临时停车场。在此类情形下,连明眼人行走在人行道上都十分艰难,遑论视残人在盲道上行走。人行道上的“行进盲道”砖块早已成了汽车轮下被反复碾压的地基。
二是应付检查。作为城市文明,盲道不能不设,否则不符合行业标准。新建的道路盲道自然在安排之中;没有设置盲道的人行道上,断断续续地,筑路工人用电锯在完整的人行道中间,割据、挖掘出一条地面空间来增设盲道,临时铺设,以备检查。 对于此,国家有关城市盲道设置的文件条目和行业标准一目了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规定,地面有高差的位置:在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室外通路、建筑入口等处往往设有台阶或坡道。在距台阶和坡道0.25~0.40m处要铺设提示盲道,铺设的宽度为0.30~0.60m,铺设的长度要大于台阶或坡道宽度的1/2。告知视觉残疾者前方地面将出现高差,以及前方将出现危险地带。
因此,建议,既然国家有此规定,就严格按标准要求设置建设以及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