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5春节期间,杭州哪些地方、那些时段可以放烟花?销售上有什么规定?
11月12日,杭州公布了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方案。方案规定,2015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只有3天,分别为2月18日、2月19日、3月5日(除夕、正月初一、十五日)。
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九大区域属于禁燃区域
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严禁在以下区域燃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允许销售时间总共四天
方案规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初一)。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方案同时规定,要对批发及零售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5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十)前由原批发企业回收集中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