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杭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有效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使市民全面了解《实施意见》的政策,杭州市房管局就《实施意见》中涉及房管职能的有关内容进行解答。 1.问:本次限购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时间界定标准? 答: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问:杭政函[2010]232号文件(“杭22条”)关于限购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自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3.限购政策中的“本市”范围? 答:(1)限购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指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2)“本市户籍”中的“本市”范围:指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含农村及在校大学生),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军人等提供其他证明。 4.问:如何理解限购政策中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问:如何理解“限购”? 答: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 6.问: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答:指居民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的住房。 7.问: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拥有情况证明,应向哪些部门申请办理? 答:应分别向税务、社保及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 8.问: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证明具体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向市房产档案馆、下沙房管局、滨江房管局、之江房管局办证窗口、萧山区房管处档案馆、余杭区房管处申请办理,可任选其中一处办理。
9.问:购房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或通过经纪机构购房的,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凭核对后的相关资料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购房人未通过经纪机构购买二手住房的,直接由购房人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对符合购房条件并且提交资料齐备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否则不予出具。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杭州户籍购房人须提供此项)等,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代理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 购房人未通过经纪机构购买二手住房的,买卖双方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杭州户籍购房人须提供此项)等,到房产登记部门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 (4)购房人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10.问:对境外个人购房有何限制规定?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需提供其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11.问:违反限购政策的后果? 答: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其他法律后果由购房人自负。 12.问:涉及信贷、税收、国土等方面的政策向哪些部门咨询? 答:分别向金融、税收、国土资源等业务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