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通知。《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指出,今后,我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并纳入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办法》,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都列为城市重要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均列为城市一般雕塑。
在杭州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应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单独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由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可与开发地块共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涉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重要雕塑,应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城市重要雕塑设计制作实行公开招投标,设计与制作可实行一体化招投标。如内容和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
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雕塑进行制作和安装,并注明雕塑名称,设计、制作人名,制作材料和制作日期。
《办法》中还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不得在城市重要雕塑周边10米范围内随意搭建房屋、设置广告和摊点等影响雕塑周边环境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