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小区物业管理已与更多的家庭发生了不可或缺的关系,已被公认是城市管理的延伸和基础,已成为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而近年来城市多数住宅小区,特别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频频改聘,改聘的原因显然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致。而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多数小区业主很快发现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不但没有提高,而且是“一茬不如一茬”,有的小区甚至未等新聘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就“扯破脸皮”重新改聘。
发现,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
一是物业收费标准被业主长期“凝固”与物业管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和规范缴交社会保障金发生冲突;
二是小区物业管理微薄的利润与小区逐年老化的设施设备维护支出发生冲突;
三是个别业主长期不缴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耗费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垫付资金发生冲突;
四是住宅用房办公司、群租缺乏抵制规范与业主需要安宁的生活环境发生冲突。
总之,这些冲突的主要问题仍是物业管理企业难以获得利润,特别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极易陷入亏损。为
摆脱困境,物业管理企业的做法,一是等待物业管理合同结束后“撂挑子”走人;二是在合同期内通过降低成本求得生存。如此“折腾”不但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社会稳定,而且极易造成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料的丢失,还会产生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以及与业主之间费用清算的难度和矛盾,同时给具有劳动密集型性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带来困境,影响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究其原因,是现有扶持政策有失公允。政府对准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的经费投入与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小区的收税策有失公允。如浙江省杭州市2009年开始实施小区物改工程,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1年5月底,累计完成接管小区290余处,推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面积1300万平方米,管理房屋3800余幢,惠及住户17万户,陆续发放各类物改项目补贴资金2亿元。初步形成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社区化准物业管理”为载体,以“低收费、有补贴、广覆盖”为特征的具有杭州特色的老旧小区长效管理体系;而政府对新建小区(包括建于20年前的小区)实行业主大会制度,由业主大会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由业主按实全额缴纳小区物业管理和公共能耗费用,政府向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能耗费用的总和收取5%的营业税,同时收取相关的所得税(所得税年所得3万以下18%、3—10万27%、10万以上33%)。
政府对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采取“低收费”、“有补贴”、“广覆盖”的长效管理体系;对自聘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则采取 “全收费”、“无补贴”、“须缴税”的长期收税政策。多数住宅小区业主缴交的物业管理费包含了公共能耗费用,政府收取营业税无疑降低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使得许多中小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举步艰难。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交纳小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经营用房,收入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但开发商交纳的经营用房是摊入售房成本的,实际上经营用房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购入的,政府并未出资一分钱。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老化,特别是电梯设备需要更换时这些经营性收入仅是杯水车薪。
目前,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已不愿涉足中小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纷纷转向高档别墅楼、行政楼、写字楼、商贸楼、车站、广场等物业管理项目。因此,需要政府出台扶持住宅小区,特别是扶持中小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政策,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并纳入与准物业管理同样的长效管理体系。为此,建议政府应给予中小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税收减免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