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指出,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像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而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使用该资金。
《通知》所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针对实行和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两类住宅小区如何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问题,“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成为了一条通用的标准,供两类不同小区共同参照执行。《通知》另外强调,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为方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通知》还提到,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在其首期资金的70%的比例限额内,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确定具体使用额度;在拨付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足1万元(含)的,凭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的书面报告,可免予审计,否则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另外,上述规定及要求将在杭州八个主城区范围内施行。
据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并于2003年11月21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实施6年以来,法规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先后颁布实施及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我市再次对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在这一背景下再次就相关问题提出新的补充意见,将有助于更好的解决杭州市目前存在的物业管理热点、焦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