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全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2010年杭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不低于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12%以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4%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亏损,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增长工资的企业,应通过职代会等途径与职工平等协商,说明原因,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三、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或职工方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真正推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