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体是企业,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重点推进,全面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分区(县、市)、市、省、国家4个层面,分期分批分区域推进,充分发挥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形成区域、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我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要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先从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经济开发区、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开展试点。引导我市“信息港、新药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三)上下联动,共同支持。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质监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市级创新资源,为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并加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制订相应的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推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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