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下发了《做好2010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通知》指出,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杭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对新引进设立的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其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并位居全市前3位的;杭州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医疗器械)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都可申请奖励。
《通知》规定,以上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需填报《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市经委医药化工处联系电话:85065881、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7715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