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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hwyst.hangzhou.com.cn  2010年11月04日 10:06:43 星期四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

    (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4.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5.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和自有房产。

    (二)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6.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7.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9.高温清凉补助费;

    10.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11.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3.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4.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6.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7.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收入核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货币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核定并依照第(三)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计入家庭收入: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离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三、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家庭已购置的非商品房,以及农转非居民家庭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农居房,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交。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同时,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有条件的社区(村)还可以通过社区(村)网站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监督的覆盖范围。

    3.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村)委会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5.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6.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7.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8.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10.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12.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13.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四)申请审核。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认定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工作中,对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

    (五)申请认定。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区民政部门在家庭收入审核认定工作中,应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根据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作出审核认定意见。

    3.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并由社区居(村)委会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六)不予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有本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5年内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资格,并依照本办法中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七)出具认定证明。

    1.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需要,分别出具《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特定凭证,有效期为12个月。《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是城市居民家庭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前置依据,有效期为3个月。城市居民家庭须凭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按照住房保障政策或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2.针对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低收入家庭的发展趋势,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非低收入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区民政部门在接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委托核定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收入核定,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五、核查机制

    为确保信息利用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市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内容。

    (一)区民政部门在信息核查工作中,对需要核查而信息核查系统中尚未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应提请市民政部门分送协查。

    (二)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提请协查的相关信息内容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梳理后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

    (三)市有关责任部门在收到市民政部门需协查的信息内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市有关责任部门出具的协查情况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民政部门。

    (五)对需要核查的信息内容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或各县(市)的,由市民政部门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市有关责任部门应通过涉及地的对口职能部门配合协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所提供的信息协查服务,由政府委托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信息协查服务费,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

    六、工作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落实必需的人员、经费、场地和设备。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杭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中各相关信息的交换、更新及维护工作,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三)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门,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拨付工作;

    (五)市人事局(编委办)负责指导、督促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及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七)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八)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一)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制定建议病休治疗规范标准,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四)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和实时更新工作,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

    (十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十六)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做好对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财产信息的协查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等情况,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以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将取消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并通过市发改委将取消信息记入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诚信信息系统内已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家庭,在“杭州市帮扶救助信息网络三级审批系统”中将被自动锁定5年。在锁定期间,该家庭提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申请将无法受理。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村)委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区民政部门予以配合。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 11 月1 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杭州网 作者:中国杭州 编辑: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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