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高我市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了《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我市将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认证需符合《细则》规定。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置符合“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信畅通;需制定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需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在公共场所设置广播设备、公众电子屏等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及时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置能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每年至少参加1次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
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最终通过认证审核的即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办联合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经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