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指出,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其中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同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办法》强调,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