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并且听证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规定》要求,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
《规定》强调,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其中,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