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即允许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减征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
《通知》要求,在2011年11月底之前,将贯彻实施方案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立足现实,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