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下发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进入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管理都在使用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法》要求,要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制度,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0日),对指定内容予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招标人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备案,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应将盖有备案章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及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向全体投标人公布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等。
《办法》强调,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如复核发现误差且误差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在差错率允许范围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同时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停止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将中标人投标报价书的电子文件上传至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