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陈小姐向杭州网热线0571-85052222求助:自己被假冒的客户骗了,公司要求我承担一半的损失,这合不合理?
杭州网记者核实报道:2009年年底,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的员工陈小姐接待了一名出租房屋的客户。他自称是房主的委托人,并出具了房屋的产权证。“我进入公司工作才一年多,在这个行业算是个新人,看见有房产证,我就直接跟他签中介合同了。”小陈告诉记者,这个房子很快出租了出去,但一个星期之后,房主出现了,并告诉她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这个委托人是假冒的,而且房子也早在出租之前被法院查封了。原来,之前小陈接待的客户是房主的普通朋友,在一次接触时盗窃了房主的房产证,后来就冒充委托人来出售房屋。据小陈介绍,由于自己上当受骗,公司共损失了17500元。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小陈接到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赔偿公司一半的损失,即7200元。
“发生这种事情我的确有责任,可是当时签订的合同也经过公司上层的审核批准了,让我一个人付这么多钱,真的不公平啊!”更令小陈着急的是,拿不出钱,连自己的离职手续也办不了。“公司说,要离职必须要把这笔钱交上。”小陈告诉记者,她现在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得知陈小姐的遭遇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我爱我家”业务部负责人杨女士。她表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本公司员工涉及公司利益损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在这次事件中,陈小姐虽然是受骗,但在业务操作流程上存在明显的过失。而且,对于自己的责任,陈小姐本人也是承认的,并签订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过,杨女士告诉记者,如果陈小姐实在有困难,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针对这次纠纷,记者咨询了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宋红莉律师。宋律师分析说,根据相关法律,若雇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必须对雇主进行相应赔偿;但若这种过失是人为不可避免的,则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在这次事件中,陈小姐没有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操作,在业务上存在失误,公司要求其补偿损失也是合理的。不过陈小姐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记者跟踪
当天下午,陈小姐告诉记者,经过调解协商,最终自己赔偿了公司2174元,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对于这个结果,陈小姐以及业务部杨女士都表示可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