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宣读到“潘某、徐某共同赔偿陈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788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时,年届五十的临安农民工陈勇(化名)黝黑的脸膛上眉毛不再紧蹙。此刻,他终于放下了久悬在心间的石头……
事件回放:肾衰竭因被犬咬伤引起
2009年6月26日早上6点不到,陈勇被犬类动物多处咬伤。受伤后,陈勇在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处理后,即于当天回到居住地临安进行治疗。当日,陈勇出现血尿,伤后五天出现尿量急剧减少伴颜面部双下肢浮肿,经临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肾衰竭。陈勇于2009年7月4日入院治疗,同年7月13日因经济困难出院,共计9天。
2009年9月27日,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犬咬伤与急性肾功能衰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0年1月12日,陈勇被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月19日,陈勇以该伤系杭州市五云西路8号玫瑰园云筝苑1幢别墅主人潘某、徐某饲养的藏獒咬伤为由,将潘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庭审过程:诉辩双方激烈对抗
2010年2月22日,该案开庭。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争议焦点一:陈勇的伤势是否系藏獒咬伤所致?
陈勇起诉称,2009年6月24日,因潘某、徐某位于玫瑰园的别墅需搭建墙面,我随包工头竺某到该别墅内做工,并临时居住于车库内。潘某、徐某家饲养了三只藏獒,其中一条白的、两条黑的,关在别墅的地下室里。
2009年6月26日早上六点不到,我在起床后洗脸上厕所路过游泳池边的草坪时,三只藏獒突然从背后扑上来咬我,在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又窜至前面咬了我五口!后来才知道是别墅的管家在前一天晚上喝醉,未将三只藏獒关好。
然而,潘某、徐某却是另一翻说辞:“我们根本没有在2009年6月24日雇佣陈勇到家中进行墙面施工,家中也没养过藏獒,仅是饲养了一条较为高大的狗,且未咬伤过原告。因为管家从来没有提起过有人被狗咬伤的事。”
面对潘某、徐某的回避态度,陈勇当庭就激动万分:“我是实在人,不会说谎的!我可以发誓我说的话全是真的!你们可以看看我身上的伤!说话要凭良心的!”边说,陈勇当着众人的面搀起了裤腿、捞起了上衣。只见,一条条不规则的红色咬痕参差不齐地刻画在他膝盖和背上。
争议焦点二:咬伤后并发急性肾衰竭是否系扩大损失?
审理中,潘某、徐某提出,从陈勇的门诊病历中可看出,在他被咬伤的当天就诊时,医生即建议其住院,但陈勇却坚持要求回当地治疗,后来引发了急性肾衰竭,由此证明病情是因其拒绝治疗而延误,陈勇存在扩大损失的嫌疑。
对此,陈勇认为,潘某、徐某在事发半年后,一直采取逃避态度,对其伤情不闻不问,也未赔付分文,自己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在治疗过程中还因付不出医药费而多次欠费,出院也是迫于实在没钱了。
法院判决: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成立
近日,法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本案中,潘某、徐某对陈勇主张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竺某虽未能出庭作证,但其已就陈勇被潘某、徐某家的三条藏獒咬伤的情况出具了书面证明,在与陈勇委托代理人的通话中,也有关于因此事已垫付医药费及曾与陈勇协商调解未果的陈述,结合临安太湖源镇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可以证明陈勇的伤情是因潘某、徐某家饲养的犬类动物咬伤所致。
至于潘某、徐某提出陈勇因延误治疗导致肾功能衰竭有扩大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人都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的,陈勇的经济状况并不佳,在住院治疗期间也因无力交费而被多次催讨,后也是迫于经济原因而自动出院,而在此期间,作为侵权人的潘某、徐某却未作任何经济上的援助,可见陈勇最初拒绝住院治疗首先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出发点是善意的。同时,陈勇作为一农村打工者,并不能当然预见被犬咬伤后会产生急性肾衰竭的严重后果。故不宜认定陈勇存在故意延误治疗、扩大损失的行为,两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