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作现金退款难度较大 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主
近几年月饼券大行其道,各大月饼生产、经销企业自行印制的月饼券上往往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条款,进而造成一些消费纠纷。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商家不能以规避自己的风险为由,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逾期作废说法不合理
杭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月饼销售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商家只能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提供产品,所以单方面处于规避风险考虑,提出逾期作废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这些未形成正式书面合同、由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如出现提货券过期等问题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事先最好和商家有一个书面的约定
他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月饼券的时候,事先和商家有一个书面的约定。对后期碰到逾期作废月饼券的情况,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与过期月饼券,企业可采取过期时间短换购等价商品、时间长则按企业实际损失进行一定折价换购的做法。“由于消费者也存在违约情节,在换购过程中,有一些折损的方式,相当于承担了一些违约金。”
而对于过期月饼券是否可全额退款,他认为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一方面商家可能因消费者未按时提货产生月饼过期等损失,另外用现金退款,涉嫌改变月饼提货券的性质,使其成为“代币购物券”,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