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朱为平副庭长解读知识产权
景点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不“可怕”
景区可善意“合理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被注册了,别人不是不一定就不能使用了?现实中,也有个人把景点名称都注册为商标,然后要求在这些景点的门票、广告牌、网络宣传中停止使用其商标。像他们这样的主张有没有道理,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于这个问题,沈法官举了“大慈岩”的例子做了说明。
沈斐认为,当这个人把“大慈岩”等景点名注册为商标,只要这个商标在保护期限以内,那么其商标专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他能否禁止他人使用该名称,还取决于所注册的商标是核定服务项目,以及是否属于他人正当使用。
“大慈岩”是一个景点名称,而且作为地名使用历史悠久。而地名作为标志自然形成或者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名称,是公有领域的词汇。
该案中,“大慈岩”景区的经营者在景区门票上使用“大慈岩”标识,是基于向游客客观表述信息的需要,是在“大慈岩”地名意义上的使用,这种情况之下使用“大慈岩”是不可避免或者替换的。况且“大慈岩”作为景区名称已经被使用多年,从而可以得出景区经营者是善意而且合理的使用“大慈岩”标识的,因而不构成对“大慈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当然,如果其他人作为商标使用“大慈岩”标识,在已经有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拥有“大慈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则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要停止使用的。
网络转帖需作者许可
有公司就靠打“转帖官司”赚钱
既然是网络互动访谈,在直播过程中,也有网友提出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什么样的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像现在网络上经常出现的转帖,算不算侵犯发贴人的著作权呢?
对此,张莉军法官表示,关于转载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所有使用作品的人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也就是说,作品如果要在网络上进行转载,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张莉军也披露,有家叫“三面向”的公司就是靠在全国打转帖的官司赚钱的。“从2006年到现在,杭州地区各法院已受理了百余件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迄今为止,该公司约已买断了几百位作者、几千篇文章的版权,三面向据此以自己的名义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网络上传播其拥有版权的作品的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
张法官分析,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是因为互联网上一直有免费的大餐享用,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没有互联网上传播作品是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观念,因而陷入侵权的诉讼中;其二,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健全,没有一种专门的组织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太高,故只能转投三面向这样的公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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