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东王先生:叫他们来厂里找我好了
昨天晚上,又联系上原房东王先生,问他事情该怎么办?
王先生说:“怎么办?是他们的事,叫他们来厂里找我好了。”
王先生又说:“跟他们没办法谈的,我的律师跟她(记者注:指孙女士)的律师都沟通过了,后来没消息了。”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又打电话给孙女士,她说,那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跟原房东王先生碰面,当时她找了一位懂点法律的朋友,而王先生和租客刘先生都是随身带律师的。
“目前我们正在取证,下一步该怎么走,要看明天(8月23日)中介公司的态度”。
孙女士现在该怎么办?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方荣律师:
我认为,现在有两条思路来解决孙女士的问题。
一条思路是,保房子。
实际购房者是孙女士的女儿女婿,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原房东。为什么告的是原房东而不是原房东的委托人?因为虽然这个委托人说房子是房东欠了他钱,抵押给他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只是进行了委托公证,抵押的说法也只是口头讲讲而已。从法律关系上讲,委托人仅仅是房东进行房屋买卖的一个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人还是原房东,整件事情和委托人无关。
该怎么告?
告法有两种。
一种是,要求原房东变更合同价款。有租约的房子当然可以买卖,这在居民住房买卖中虽然比较少见,但在商铺买卖中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本来值200万的商铺,我租给别人了,租期多少年,我卖给你100万,你愿不愿意?当然有人愿意买。
但是在买卖时,房东必须向购房者交待清楚,房子已经出租的情况。
孙女士一家购房时,原房东并没有告诉他们房子已经出租。当时的交易价格也是在房东隐瞒了这一情况的基础上达成的。而现在,房子存有交易和履行的瑕疵,并且直接导致孙女士女儿女婿不能顺利入住。所以,他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原房东变更房屋买卖的价格,比如说,变更为150万。
待原房东返还给他们这部分的差价后,孙女士女儿女婿可以再跟租客协商。比如,给租客适当补偿,让租客和他们解除租赁合同,另选别处租房(租赁合同虽然是租客和原房东签订的,但自房屋过户之日起,租赁关系就自动适用到新的房东身上,也就是说,过户后,租客要解除租赁合同,也是和孙女士的女儿女婿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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