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0号)的法律解释,“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要求,将使目前类似“大区块包装”报批的大项目产生征迁政策法律性质模糊,导致原按照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实施的项目遭遇适用法律问题。
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征收采取农转用指标和征地同步审批,并通过农转用指标审批来控制征地审批总量的管理模式。当地政府为充分争取农转用指标,往往先着力进行大区块大项目包装报批并实施征地,然后待落点的具体项目明确的后逐步实施交地拆迁工作。这样往往大区块项目用地征收时间跨度大、实施过程中还有规划、补偿政策调整、建设单位变化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尽管村集体并未将土地交付政府或仅部分交地,但从程序上已经实施完成征地程序手续(有些建设项目甚至于土地补偿款已经支付到位,但土地尚未交地)。从土地性质上讲该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这个情况。如果在征迁过程中出现纠纷,土地房屋权利人诉诸法院,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而予以支持,就会与地方现有执行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征迁补偿政策相冲突,造成在同一行政区域,项目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的不利局面。
在目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政策法规框架内要避免产生该状况的产生,首先是当地政府需要转变通过大项目追求大效益的执政冲动,其次需要将目前农转用指标和征收同步审批模式改为农转用指标和项目征收分步审批模式。在总量农转用指标控制的条件下先行报批农转用指标计划,尤其在报批前,地方政府就必须提前对落点的具体建设项目要有科学的规划,对其立项计划的可行性、选址和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资金的落实等情况严格把关,不再进行大区块包装大项目的报批模式,防止盲目占地(圈地),对批准征地的具体落点建设项目及时完成征迁,避免在征迁过程中出现大区块包装大项目所遇到的政策法律适用和补偿标准前后不一问题,同时避免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而大量闲置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