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政协副主席、民进杭州市委会主委、民进省委会副主委赵光育;民进杭州市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杨敏建议健全我国孤儿收养体制。
一、现状问题:
1、大量孤儿需要被收养,官方解决比例偏低。根据民政部统计,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而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占不到20%。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人。国家亲权缺失,社会收养受阻,最终让孤儿只能依靠草根慈善苟活。
2、民间收养缺乏制度保障,个体压力巨大。河南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开办的一家民间孤儿抚养机构中的一场意外火灾,导致七名儿童罹难。当事人奋不顾身救孤儿,内心剧痛,痛不欲生,却遭来各种非议。顺德教师钟建强收养了8个孤儿,却讳言“收养”,担心自己不能被政府认可。看到兰考袁厉害事件后,他悄悄到窗口单位咨询办证程序,无法鼓起勇气申请“转正”。
3、大量收孤民间组织,存在身份和资金等困难。北京一种名为“北京模式”的家庭寄养方式也陷入法律和亲情的困境。没有名分,收养孤儿民间组织在资金上也是捉襟见肘。按照规定,每名民政部门认证孤儿每月有1000多元的补贴。但“光爱”和“安琪尔”这样的民间机构的孤儿,都是没有经民政部门认证的。
4、收养与补收养存在人为鸿沟,让双方苦苦盼望。中国几乎每家儿童福利院门口,都有两支隐形队伍,一支在遗弃孩子,一支在苦盼孩子。如南京,一年仅一两个家庭合法领养。近几年,共有858对家庭排队领养儿童,然而,可供领养的孩子屈指可数。
二、对策建议:
1、健全国家儿童福利系统。目前在中国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发展严重不足。在儿童福利的各个方面,现存的儿童福利政策虽然项目、规范(或标准)较多,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
2、建立统一的《儿童福利法》。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和思维观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养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在立法层面,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已建立了针对儿童福利的立法,英国1948年还出台了专门的《儿童法案》;日本1947年通过《儿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过《儿童福利法》。我国香港地区则于1951年开始实行《保护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和《儿童及少年条例》;台湾地区1973年即通过了专门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3、加强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过程监督管理,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不少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难参与其中。
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4、积极探索家庭寄养方式,鼓励捐资,给收养者税收优惠、医疗支持。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津巴布韦大约有150万名孤儿,占津巴全国总人口的12%。政府财政状况不佳,非政府组织、教会和社会团体成为主力军,很多社会团体和公司都会为孤儿学校捐资;政府也出台了“基础教育辅助计划”,让学龄孤儿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相应的健康保障。在俄罗斯,普京签署了《关于实施保护孤儿国家政策的命令》,责成政府全面支持那些希望收养孤儿的俄罗斯公民,尤其是要简化收养程序,降低收养门槛,给予收养孤儿的俄罗斯夫妇税收优惠、医疗支持等。
5、体现法制平衡性,降低收养门槛,将收孤与养老问题进行衔接。应放宽条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有子女家庭收养孤儿。因为人类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面临老龄化社会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其核心就是“养老”这一基本问题如何解决。这里所谓的“养”不仅仅指经济上的支持,更多的是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在不违反社会风俗的情况下逐步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从而在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照顾的同时也能减轻社会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