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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好地发挥社区对业委会指导作用的建议
hwyst.hangzhou.com.cn  2014年08月06日 14:56:10 星期三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小区步入规范化管理,社区、物业、居民间的三位一体格局逐渐走向成熟。居民业主的维权、自治意识越来越强,业主委员会这一新的小区内部形态应运而生。围绕构建和谐社区这一目标,社区、业委会在共同维护业主在小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改善小区业主生活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业委会在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无序状。

一、业委会成立缺乏法律规范。在前期的筹备工作中,街道(镇)、社区只是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对选举过程不能过多干涉,并且在选举完成后出现需补选后补委员的情况,这类人员未通过社区审核、未经过公安审查,导致社区无法把握人员情况,平衡管理。如:某小区选举出的业委会成员多以经商为主,这就导致了常在小区人员数量较少,不能及时处理业主事务,造成成员间的不配合,并且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遗症”却要由政府来买单处理,即增加了工作量,又对小区业主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业委会职责缺乏法律制约。许多业委会骨干在意识上认为业主大会通过的内容,政府部门亦无权插手,在国家法规及新物业法中也明确业委会的具体职责和责权,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对立面时容易产生矛盾。如:某小区在业主大会上通过新建或搭建某一项目,而未报街道(镇)、社区审批与通过,在行政层面存在搭建违章建筑,然而在小区业主内部事务中属于全体业主同意,这就容易引起群众与政府的矛盾。在这种情理法的矛盾中,就需要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以及规范业委会的职权,并且刻不容缓。在业委会运行小区的各项事务中,如发生未向或不愿向其监管部门上报备案的情况,又如何牵制其不合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三、对业委会的监管存在空白。在现行的各类法律法规中规定,如果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存在管理上的异议,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以下问题:某一小区部分业主对业委会账务问题存在异议,向区级部门反映,区级部门给予的答复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可进行,并且区、街镇、社区无权干涉,这样一来,所谓的社区监督指导又如何体现?并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这一内容,在实际中是无可操作性的。事实社区对业委会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

鉴于以上几点困惑,特对如何更好地发挥社区对业委会指导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业委会管理条例。政府机构对业委会的监管存在一定空白,这就容易导致部分人钻政策漏洞、谋个人利益,对广大业主产生利益损害、影响社会和谐。杭州市今年5月1日施行了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的自治权进一步加大,而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此可见,制定单独的业委会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二、加强对业委会的正面引导。一是发挥业委会的主平台作用。业委会不仅要维护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和谐,还要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二是发挥业委会的联系平台作用。业委会要联系镇、社区、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共同投入到小区建设中。三是发挥业委会的沟通平台作用。社区业委会必须处理好各种复杂关系,协调好各方面的管理,把大家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共同建设美好生活。

三、加强对业委会业务指导。一是帮助业委会建章立制。制定制度,明确业委会成员的职责,做到职责明晰,各司其职。二是协助业委会开展培训。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业委会和业主代表的会议,组织参加进行业委会知识培训及社会培训,强调公共事务的管理要靠全体业主的努力。主动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制度,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对业委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三是指导业委会开展督查。要做好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和小区收益的监管,维护业主的权益。

四、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管理。一是摆正业委会定位。业委会带领业委会成员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事物进行管理、监督是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不能超越职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处之间,应相互配合,发挥互动机制作用。二是发挥业委会的正能量,业委会成员作为自愿者应以无偿奉献为主,做到公正无私。对谋私利的业委会成员要有一定的制约措施。

来源:杭州网 作者:祁琪 编辑:赵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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