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层以下居住建筑至少要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时未明示能源消耗指标,情节严重可吊销资质证书……
今天,记者从杭州市建委获悉,《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目前正征集市民意见和建议。
居民建筑要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建筑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建筑节能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评估。
其中,新建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8层(含)以下的居住建筑,应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2-3%。
建筑的建设看似与市民无关,但其实对市民来说还是有实惠的,最直接的就是,当建筑采取各种节能材料、措施以后,水费电费肯定能省一点。
改造经费由财政业主共同承担
除了新建建筑,《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同时提出要对高耗能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列入庭院改造、平改坡、立面整治、背街小巷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业主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政府也会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的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
未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可吊销资质证书
为了加强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从项目的初期到后期,都有严厉的处罚制度。比如,建筑节能评估、测评机构出具虚假节能评估或能效测评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即出具图审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等基本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