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管辖暂行办
法》,其中规定,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被公安部门拘留最长时间将达到15天。
市环保局于2008年12月联合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实
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该《实施意见》,近期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暂行办法》
。
《暂行办法》共16条,其中规定6种行为将被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
向水体超标排放危险物质,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
向水体排放毒害性危险质,超过限值标准2-3倍(含3倍)的;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危险
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
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
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后,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水面污染
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