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规定,现将2012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限额为20439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一)金融财产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限额为34065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人以下(含)户按60平方米为上限,3人以上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5月1日起施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杭政函〔2010〕249号文件精神公布2012年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