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杭州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将实行“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新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按照新标准,杭州市道路停车计费标准调整为:8时至20时按时计费时段,停车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至 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停车超过1小时至1小时15分钟内,按1小时计费;停车超过1小时15分钟至1小时30分钟内,按1个半小时计费;停车超过1小时30分钟至1小时45分钟内,按1个半小时计费;停车超过1小时45分钟至2小时内,按2个小时计费;以此类推。20时至次日8时仍按次收取停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