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解决制约“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事故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创新消防管理机制,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立杭州消防安全新秩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责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坚持完善机制,明确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城市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要求;坚持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科技、设施、力量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消除火灾隐患,以科技为支撑大力提升防灭火能力,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较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每年力争全市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本单位设施每月进行1次抽查、每季度进行1次联动测试、每年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的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
(二)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消防安全投入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任期目标和政务督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切实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每年年初和防火重点时期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火重点时期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带头参加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部署推进重点消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每年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规范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建设、规划、住保房管、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建立工作会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要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内容,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发改、建设、住保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城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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