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从2010年1月5日起将法规文本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999年制定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为“市区”,本次《条例草案》的最大变化就是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今后,在本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排气检测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需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气检测,未做检测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此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或者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排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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