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有关施工作业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将有法可依,其中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前,须事先征得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记者日前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市管城市桥涵包括大型桥梁(含高架道路)、带电梯的人行天桥、带电梯的地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区管城市桥涵包括中小型桥梁、不带电梯的人行天桥、不带电梯的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通知》还指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桥梁投影面积加上两侧外延距离的区域。城市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的两侧外延距离分别为120、80、60、30米。涵洞的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涵洞投影面积加上两侧外延30米的区域。城市隧道、地道等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设施投影面积加上周边各延伸60米的区域。”
《通知》强调,凡是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河道疏浚、采砂、挖掘、打桩、地下管线铺设、爆破、采石、取土、降水、地基加固、平均荷重超过150KN/m2的大面积堆物等其他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涵的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30日须向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及施工作业相关资料(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对可能影响桥涵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邀请专家对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通知》同时要求“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开展施工作业及相关活动的,由该设施的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协议。”
《通知》强调,在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落实责任,做好信息报送、数据服务等有关工作;全市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好辖区内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市建委、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据悉,我市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范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及相关活动,保障我市桥涵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