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实现全年帮助5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杭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 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两创”战略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要求,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畅通原有就业途径,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确保全年实训人数达到40000名以上并力争50000名,新增实训基地100家以上。市实训办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培训机构,引进和打造一批新的培训机构,努力培育培训产业,大力推进“订单实训”。
(二)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力争资助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20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加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对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并发布招聘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扶持。
(三)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按照《关于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工作的意见》(杭创〔2010〕1号)规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全年新增创业导师200名,帮带创业大学生500人。
(四)落实大学生创业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免除工商注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各区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有关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和会展补贴实施办法,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按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的条件限制。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予以办理工商登记。
(六)鼓励大学生网上创业就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工作,对经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的,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给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
(七)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全年新增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500家,带动就业3000人。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要配合区、县(市)政府加强对已建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和考核,对园内新增100家创业企业的创业园,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县(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向县(市)延伸,帮助县(市)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园2家。各区、县(市)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提升服务。各大学生创业园要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计划,形成自身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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