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日前,杭州出台了《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将按照临时救助坚持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办法》还指出,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符合因自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办法》要求,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对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